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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一案。
公告
人事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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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2026-10-13 | 人氣:16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函以,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一案。
按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第78條第1項規定:「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次按保訓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一覽表,有關機關所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定性為管理措施;爰公務人員如不服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得依保障法規定,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嗣不服申訴函復,或服務機關逾期未為函復,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救濟。
又有關同時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公務人員,對依職安法所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倘業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考量職安法之申復程序,本質上係針對不服機關職場霸凌決定之內部自我審查機制,其功能及救濟階段與保障法之申訴程序相當,該申復決定自得視同保障法之申訴函復,公務人員如不服該申復決定,得逕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救濟;至如未經申復決定者,自得依保障法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
1) 1151002(函)-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構)、學校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一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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